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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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软黄金”的诱惑
时间:2026-04-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三月春回,江河水暖,万物复苏。对很多人来说,这是一个踏青赏景的好时节;但对水里的鱼而言,这却是一年中最重要的“窗口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钱塘江流域的禁渔期。


然而,偏偏有人心存侥幸,顶风作案。


2026年3月5日晚,杭州市钱塘区,钱塘江边有个身影在夜色中鬼鬼祟祟。偷偷捕鱼的张某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鳗鱼苗、捕鳗鱼苗工具和网兜。


经清点估值,张某当晚捕获的那一小捧鳗鱼苗,看似不起眼,却足足有266尾,市场价值轻松突破一万元。


鳗鱼苗,学名日本鳗鲡苗,素有“软黄金”之称。每年春季,鳗鱼苗从海洋洄游至江河入海口,正是渔民口中“一苗难求”的黄金捕捞季。正因如此,其市场价格常年居高不下,高峰时一尾可卖到三四十元。


“我最近生意比较差,所以我就想到去钱塘江边玩玩,顺便捕点鳗鱼苗赚点零花钱。”


“我以为就是被警告一下,把东西没收,告诉下次不要再犯就行了。”


“我看到有那么多人捕捞鳗鱼苗,以为没事的,没想到会这么严重。”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张某的辩解中透着侥幸。


今年禁渔期开始后的第一个月内,钱塘区检察院已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非法捕捞鳗鱼苗案件5件9人,经审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5件7人。


2026年3月,钱塘区检察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张某提起公诉。4月2日,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相关法条、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鳗鱼,学名鳗鲡,是濒危物种,其苗种具有重要经济价值。为养护渔业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系统,请严格遵守禁渔期规定,自觉守护水域生态环境,切莫因贪图小利、对法律法规认识不足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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