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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野生鸟类销售额三十余万元、野生鱼类十余万元,岂能视为“小事”?——全国生态日前,一起涉野生动物资源案开庭
时间:2026-08-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非法猎捕野鸭等野生动物,销售额30余万元;非法捕捞鳗鱼苗,销售额10余万元——在有些人眼里,这或许只是“抓几只鸟、捞几条鱼”的“小事”。


但就在昨天,8月14日,三名被告人因为这两件事,站上了被告席。


当天,这起案件在钱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三名被告人涉嫌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钱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走到开庭审判这一步,绝不是什么“几只野鸭、几条鱼”——涉案金额,已达到“情节严重”的刑事追诉标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湿地,是许多鸟类和鱼类的家园——在湿地猎捕、在湿地水域捕捞,伤害的是整个湿地生态系统。


为什么这类行为绝非“小事”?

一方面,它的实际危害不小——


陆生野生动物是生态链上不可或缺的一环:一种鸟类可能就是控制一类害虫的“天敌”;禁渔期是鱼类繁衍的关键期,此时捕捞,断的是整个种群的“未来”;电鱼、密网等禁用工具,更是对水生生态的毁灭性打击。非法猎捕和交易,还暗藏疫病传播的风险——那些被端上餐桌的“野味”,背后是生态链和公共卫生的双重隐患。


另一方面,法律早已划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些红线,离普通人的距离比想象中近得多——


很多人以为,只有大熊猫、金丝猴这样的“国宝”才受法律保护。其实不然——野鸭、斑鸠、麻雀、野兔、蟾蜍……这些看似“常见”的野生动物,都是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猎捕价值一万元以上,就可能构成犯罪。


捕鱼同样如此——电鱼、毒鱼、炸鱼,任何时候都违法;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钱塘江流域禁渔期,这期间除娱乐性垂钓外,撒网捕捞即属违法;用了密网等禁用工具的,直接构成犯罪。本案中鳗鱼苗涉案金额达十余万元,野鸭等鸟类涉案金额三十余万元,均远超追诉标准,绝非“小数目”。


湿地保护,钱塘检察一直在场——


对破坏湿地生态的违法犯罪,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并深挖个案背后的制度漏洞,用检察建议推动系统治理;


深化劳务代偿机制适用,让破坏者以巡护、修复等劳务折抵生态赔偿费用,从“生态破坏者”变成“环境守护者”;


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探索卫星遥感、AI图像识别等技术手段,让破坏湿地的行为更早被发现;


依托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实践基地,推动办案、修复、普法一体化,让湿地保护从个案办理走向系统共治。


今天是第四个全国生态日。


这个日子,其实和每个人都有关——山里的鸟、河里的鱼,是大自然留给所有人的“家底”,不该被谁随意拿走。


庭审已经结束。


希望今后,不再有人因为这样的事站上被告席——鸟归林、鱼归水,这才是生态日该有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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