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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丨@灵活就业的你:劳务合同里的“民法典守护”,请查收!
时间:2026-05-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劳务合同里的“民法典守护”




五月普法润民心,典亮生活伴同行。2026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宣传主题为“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当前,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持续发展,家政服务、短期兼职等灵活就业业态日益普遍,劳务合同的适用场景也大幅增加,成为广大群众多元就业、稳定增收的重要载体。然而,部分用工模式不受劳动合同相关法律保护,提供劳务者在实践中易面临受伤无人赔偿、风险被不当转嫁等现实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以系统完备的规则体系,为灵活就业劳动者筑起了权益保障防线。本期民事检察普法,将带大家解读民法典对提供劳务者的保护机制,助力灵活就业劳动者明晰用工权责,筑牢维权防线。



01

常见劳务用工适用场景



劳务合同区别于劳动合同,核心特点是用工双方地位平等,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合同标的为提供一定劳务,用工方式灵活;报酬多按工作时间或完成次数结算等。劳务合同通常不具备劳动关系特有的考勤管理、制度约束、社保缴纳、长期持续用工等要件。日常生活中,劳务合同多分布于以下几类劳动场景:


个人对个人的临时劳务


如家政保洁、搬家维修、育儿照护、家教辅导等,双方基于单次或短期服务达成合作。


短期、兼职、临时性用工


如展会协助、项目制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任务结束即终止合作,无固定用工周期。


特殊主体劳务用工


如退休返聘、学生实习等,一般签订劳务合同。




02

灵活就业劳务用工常见维权痛点



痛点一:致他人损害,提供劳务者被要求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劳务者在作业过程中,若不慎损毁第三方财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被要求全额赔偿,该怎么办?


痛点二:提供劳务者自身受损,接受劳务者拒绝赔付


提供劳务者在作业过程中不慎摔伤、受伤或遭受其他损害,对方以“临时工受伤自理”为由拒绝赔偿,该如何处理?


痛点三:第三人侵权,侵权方与用工方相互推诿,提供劳务者索赔无门


提供劳务者在作业过程中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受伤、财物受损时,侵权第三人和用工方互相推诿责任,提供劳务者又该向谁索赔?




03

聚焦民法典第1192条:依法守护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


针对以上困境,民法典第1192条为提供劳务者筑起三道“保护墙”。


1.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先承担责任


1192条明确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否定了口头或书面约定中“风险自负”的免责效力,有效降低了劳动者的履职风险。但如果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追偿。


2.提供劳务者本人受伤:按双方过错分担责任


破除“临时工受伤自理”的误区,提供劳务者本人受伤,按双方过错分担责任。这意味着,若接受劳务一方存在未落实安全保障义务等过错,也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规定切实保障了提供劳务者的人身权益。


3.第三人侵权:可以向第三人索赔,也可以请求接受劳务一方补偿


提供劳务期间,面对第三人侵权,提供劳务一方既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两者可择一主张。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这一“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设计,破解了灵活就业者维权对象模糊、索赔困难等现实问题,为其提供了兜底保障。



临时性

检察官提醒

民法典第1192条明确规定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如果一方是公司、平台或个体工商户,应结合实际用工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其他民事关系。认定不同关系的核心不在于名称,而在于实际履约过程,如果实际存在考勤管理、持续用工、工资发放、规章约束等特征,即使合同写着“合作”“劳务”,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依法适用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关乎生计,法治守护权益。广大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注重签约规范与证据留存,善用民法典赋予的权利,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第四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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