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1、案件范围: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主要是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2、诉前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二)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案件范围: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主要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有财产保护领域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等。
2、诉前程序: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益损害和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受案范围
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控告事项主要有七大类:
1、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有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
2、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中,相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3、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或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4、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存在违法情形的;
5、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或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6、监狱、看守所等机关在收押、监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事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
7、其他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损害及诉讼违法的举报、控告。
(五)公益损害和诉讼违法举报途径
群众还可通过来信、12309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举报线索。举报中心对举报、控告内容以及举报人、控告人的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于举报人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将酌情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